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商事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企业处二千元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