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变更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