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商事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