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六章 社会治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管理局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服务创新,构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氛围。鼓励深港信用合作,引进香港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互认。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供适当便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