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委托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展览等服务。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出具的合法票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