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企业以及其他主体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并将重大旅游项目、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纳入产业项目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