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改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教育,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有计划地发展寄宿制、半寄宿制和以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有条件的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大专院校设立民族班、民族预科班。
自治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大专院校,对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普通话。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