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白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白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