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维修单位不如实上传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