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法定排放标准的,方可运营。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