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便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