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