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