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