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五条已修改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请假,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乡级人大代表请假,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其委托的副主席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请假的,需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