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代表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妥善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