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和创新促进代表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