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