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