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代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以及代表活动阵地运行与管理等制度。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活动的参与。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依法在街道设立的人大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本级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