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