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