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