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属市级管理的,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区(县)级管理的,向所在地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事项作出调整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自行恢复绿化;逾期不恢复绿化的,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