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