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