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受委托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