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