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