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安全工作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