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维护和监测第二十八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要求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在完成检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