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