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