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村级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村级组织工作负担;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的,应当纳入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并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