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