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