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