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