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第二十一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