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