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