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化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五百元处以罚款;拒不退还的,自责令退还之日的次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