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窃、损毁树木、园林绿化设施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