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树木正常生长和景观效果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管线管理单位通知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