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