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因项目建设、土地征收、排除危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砍伐、移植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地行政审批流程办理许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