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等进行绿化建设。

对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