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