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