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等场所,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行政村所辖区域,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无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