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