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增强各民族的自信心和自立、自强精神。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