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